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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不动”的酒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13-07-22   阅读次数:2326

     “卖不动”“贵的对”“舔一舔”,当这些通常为人们所说的俗语出现在商品上时,你会不会一笑而过?日前,潍坊修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修球公司)将“卖不动”作为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被驳回注册申请后,修球公司向法院提起了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商标驳回注册裁定,“卖不动”最终也“注册不动”。

      申请商标为第8730296号“卖不动”商标,由修球公司于2010年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服务在第33类果酒、烧酒、黄酒类等商品上。在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后,修球公司申请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为由,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的裁定。随后,修球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于申请商标被指为酒类行业中通用的商贸用语,缺乏显著性的问题,修球公司表示,申请商标文字本身创意独特,多年来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和使用,使得申请商标已经具有品牌效应,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修球公司提交其在各大报刊杂志所做的广告、广告发布合同、商标代理发布合同,主要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显著性。

        据了解,该申请商标由潍坊一句言策划公司负责设计创意,而该公司也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个此类型的商标,如“贵是对”“一溜线儿”“皮半张”“舔一舔”等等。并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具有通俗称呼性质的商标。经中国商标网查询其中多数商标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

        最终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卖不动”构成。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申请商标的文字属于日常商贸用语,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仅依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据此,申请商标被驳回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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