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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近日,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文(化名)、周子学(化名)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文与铜陵某公司的铁矿项目部签订承包施工协议,由张文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该公司铁矿职工集资房三期住宅楼的水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2011年9月,张文为谋取更多利益,欲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线予以施工,即找到被告人周子学,告知此事。周即帮助其联系到魏国西(化名)(另案处理),商议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线。后张文购买了四卷铜陵长江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古铜”牌的电线寄至魏国西处,要求魏制作该种商标的电线。张文先后通过周子学的银行账户或自行汇款人民币5万元至魏国西处。2012年4月17日,魏国西将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万元的假冒“古铜”牌商标的电线送至被告人张文处,张文陆续用在上述集资房的工程中。案发后,该批电线被拆除。另查明,案发后,张文、周子学支付铜陵长江铜业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予以从宽处理。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周子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万元,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文起意、实施销售行为,是主犯被告人周子学联系制假者、提供帐户,为销售行为提供帮助,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文的辩护人关于何不构成主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案发后,二被告人能赔偿注册商标的商品厂家的损失,取得谅解,且预缴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线,依法予以没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周子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涉案假冒“古铜”牌电线,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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