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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推出的网络游戏《倩女幽魂online》备受玩家青睐,但“倩女幽魂online”商标的注册却最终遇阻。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不予申请商标“倩女幽魂 online”注册的裁定获得维持。
据介绍,第6592690号“倩女幽魂online”商标由网易公司于2008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商评委认为,将网络游戏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据此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随后,网易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倩女幽魂”来源于古典小说,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其含义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故申请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较弱。且“倩女幽魂online”是一款网络游戏名称,其使用在在线游戏等指定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作为网络游戏名称识别,而不会使消费者对应到某个服务的提供者,故所指定的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决定。
网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网易公司上诉请求未获支持,一审判决最终获得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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