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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而状告商评委的案件,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决定。
2010年11月16日,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注册第8850464号“米兰”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的“印刷”等服务上。
商评委认为,“米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据此,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该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诉至法院称“米兰”为花的固有名称,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第二含义,并提交了《中国农业百科全书》观赏园艺卷对“米兰”的介绍。
法院经审理认为,米兰为意大利著名城市,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虽然在植物学上,“米兰”系一种观赏植物的名称,但在确定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时,应当以我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作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能以局限于某区域的特定群体的认知水平作为判断的标准。原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米兰”在植物学上的含义在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强于其地名含义。因此,商评委关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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